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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郾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秀英与王豪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秀英,王豪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安秀英,女,85岁,汉族,农民,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吕明坤,男,48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漯河市郾城区(系原告儿子)。被告王豪杰,男,汉族,约40岁,农民,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秀英与被告王豪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秀英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秀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秀英负担。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成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