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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商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百富食品有限公司与叶美珍、林经照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百富食品有限公司,叶美珍,林经照,郑裕云,谢上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商初字第1851号原告:温州市百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鸣杰。委托代理人:陈品新、黄爱光。被告:叶美珍。被告:林经照。被告:郑裕云。被告:谢上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百富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美珍、林经照、郑裕云、谢上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百富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百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2692元,由温州市百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云县审 判 员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何爱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骄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