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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飞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飞;王军玲;赵建锋;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赵飞。法定代理人王军玲。申请执行人王军玲。申请执行人赵建锋。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郑毅,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增加分配征地补偿款6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75元、本案执行费92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8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