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杨某。被告:施某。原告杨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