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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杨某。被告:施某。原告杨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