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执字第47-1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喜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张冠艺,男。被执行人钟喜敬,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钟喜敬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喜敬在2013年2月12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钟喜敬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号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钟喜敬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贰万伍仟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鸿杰审判员 李土权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