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德来、张德永、张文全、潘桂芹、杨凤美、张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来,张德永,张文全,潘桂芹,杨凤美,张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被执行人:张德来。被执行人:张德永。被执行人:张文全。被执行人:潘桂芹。被执行人:杨凤美。被执行人:张玉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商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德来、张德永、张文全、潘桂芹、杨凤美、张玉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德来、张德永、张文全、潘桂芹、杨凤美、张玉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