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50年10月3日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50年6月22日生,汉族,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