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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上海赛江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赛江实业有限公司、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上海赛江实业有限公司,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彭承文,严亚娟,彭承堂,林锦,章坚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企业公园7号SOHO商务楼一、二层。负责人纪文雯,行长。被告上海赛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300弄1号-416室,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彭承文,总经理。被告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曹栋,总经理。被告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傅亮,总经理。被告彭承文。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严亚娟,住福建省周宁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彭承堂,住福建省宁德市东桥经济开发区。被告林锦,住福建省宁德市东桥经济开发区。被告章坚雄,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上海赛江实业有限公司、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彭承文、严亚娟、彭承堂、林锦、章坚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赛江实业有限公司、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彭承文、严亚娟、彭承堂、林锦、章坚雄价值4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上海赛江实业有限公司、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彭承文、严亚娟、彭承堂、林锦、章坚雄价值4100万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不迟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十五日前。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致人民法院未能办理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蔺 莉代理审判员  彭海波代理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