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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阙某甲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某甲,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阙某甲。被告:徐某。原告阙某甲与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阙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一女阙某乙。原、被告经(2011)西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阙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但离婚后孩子却由原告抚养至今,对女儿不管不顾,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由其抚养双方婚生女阙某乙。被告徐某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给原告。由其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告所述不符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一女阙某乙。原、被告经(2011)西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阙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离婚后,孩子由被告抚养几月后,因被告搬家后孩子暂由原告抚养,被告出于对孩子身心××的考虑,没有强行带离孩子,2012年12月4日被告已申请法院执行,要求原告返还孩子的抚养权。上述事实,有(2011)西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立案登记表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于2012年离婚时,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调解离婚,婚生女阙某乙由被告抚养,且是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且孩子是女孩,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及身心××考虑,孩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应多多与被告沟通,身为父母应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出发,不要让原、被告的矛盾影响到孩子。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阙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阙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人民陪审员  冯 燕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