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陈双超与郑新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1)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超,郑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民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陈双超。被执行人郑新强。本院在执行陈双超与郑新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6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60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6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俊涛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张星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颖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