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中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医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西安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14层T19号。法定代表人魏建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宝元,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吉清梅,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中医学院,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阳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永学,该学院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西安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蔚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