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现住北海市西南大道与上海路交汇处西北角,叶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现住北海市西南大道与上海路交汇处西北角被执行人叶雄,男,1968年12月1日生,现住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8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叶雄罚金一案,已于2012年11月14日将本案(2012)海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罚金2000元划转至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海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黄辉远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