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恒泰实业发展公司与电白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恒泰实业发展公司,电白县国土资源局,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行初字第4号原告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恒泰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严防、谢旺盛,均是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电白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阮城,局长。第三人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伟雄,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勇,电白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为洪,广东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恒泰实业发展公司与被告电白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以事实有变,另行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恒泰实业发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恒泰实业发展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恒泰实业发展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伟玲审 判 员 张 坤人民陪审员 张巨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淑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