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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林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翃伟与贺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翃伟,贺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林民初字第1号原告梁翃伟,男。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男,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国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翃伟诉被告贺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翃伟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翃伟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梁翃伟负担。审判员  罗晓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