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林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翃伟与贺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翃伟,贺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林民初字第1号原告梁翃伟,男。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男,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国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翃伟诉被告贺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翃伟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翃伟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梁翃伟负担。审判员 罗晓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