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卫红与被执行人万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卫红,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362-1号申请执行人:高卫红,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万磊,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磊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万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磊的存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