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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卫红与被执行人万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卫红,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362-1号申请执行人:高卫红,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万磊,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磊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万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磊的存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