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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德财、孔得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德财,孔得峰,孔令学,杨法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商初字第51号原告: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翟广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荣田、武玉洪。被告:孔德财。被告:孔得峰。被告:孔令学。被告:杨法坤。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