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轶劼。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费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