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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轶劼。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费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