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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高林与赵林付、鹤壁市金粮源粮油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林,赵林付,鹤壁市金粮源粮油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李高林,男,1949年3月27日出生。被告赵林付,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被告鹤壁市金粮源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林付,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林与被告赵林付、鹤壁市金粮源粮油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高林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保平审 判 员  霍璐婷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芳芳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