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红兰与朱兆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朱红兰。委托代理人任金泉。被告朱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兰与被告朱兆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兰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兰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红兰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存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