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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红兰与朱兆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朱红兰。委托代理人任金泉。被告朱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兰与被告朱兆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兰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兰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红兰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存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