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