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商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商某,住永吉县。被告杨某,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