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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晨、石浩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晨,石浩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42号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铁群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铁晓颖、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晨,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联旺,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浩良,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晨、石浩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董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