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廖志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沁涓,女,1987年11月14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柏杨路*号碧峰园**幢*单元*号。公司员工。被告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浦江县朝阳湖镇银杏路6号。法定代表人何其名。原告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5元,减半收取1332.50元,由原告成都市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