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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3号原告:朱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567。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现被羁押于广东省武江监狱九监区。身份证号码:×××6032。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