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3号原告:朱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567。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现被羁押于广东省武江监狱九监区。身份证号码:×××6032。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