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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执字第0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086-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某某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的(2012)无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存款6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宝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星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