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颐程商务宾馆与被告东营华耐立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颐程商务宾馆,东营华耐立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35号原告东营市颐程商务宾馆。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69号。组织机构代码56409248-1。法定代表人张永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华耐立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67号。法定代表人殷怀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于万澜,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颐程商务宾馆与被告东营华耐立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颐程商务宾馆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颐程商务宾馆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颐程商务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5元,减半收取52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星红审 判 员 张德红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