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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春亮与高希鹏、潍坊中宝乐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亮,高希鹏,潍坊中宝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74号申请人刘春亮。被执行人高希鹏。被执行人潍坊中宝乐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乐,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刘春亮与被执行人潍坊中宝乐器有限公司、高希鹏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瑞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