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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阳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其夫胡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称其与胡某某系夫妻关系,于1975年4月30日结婚。胡某某于2005年8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胡某某失踪。经查,胡某某,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籍贯泸州市龙马潭区,系申请人王某某的丈夫,于2005年夏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没有任何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2月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胡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本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与胡某某系夫妻关系,胡某某于2005年夏天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经本院依法公告后,胡某某仍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胡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某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