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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何仕兴诉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仕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770号起诉人何仕兴。何仕兴起诉称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第十二项目部在修建乐自高速公路荣县双石路段时,因违章爆破给起诉人的房屋造成损坏,请求法院判令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为其修复受损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何仕兴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仕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培政审判员  谢庆洪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德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