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徐桂祥与陈新国、陈星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祥,陈新国,陈星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徐桂祥,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港区。被告陈新国,男,194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星野,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祥与被告陈新国、陈新野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祥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二百四十三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六百二十一元五角,由原告徐桂祥负担。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