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陕西华巍厨卫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友珍、西安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巍厨卫有限责任公司,徐友珍,西安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陕西华巍厨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2-X-XX。法定代表人:罗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萍,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友珍,女,汉族。被告:西安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X号。法定代表人:柳新蓉,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巍厨卫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友珍、西安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巍厨卫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巍厨卫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巍厨卫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元。代理审判员 郝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纪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