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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捷,陈雪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捷,陈雪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22号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战群,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叶,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捷。被告吴捷。被告陈雪芬。上列原告诉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三被告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行政管理费、罚息、扣款失败手续费共计905844元,利息、罚息、行政管理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吴捷、陈雪芬对被告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捷、被告陈雪芬、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剩余款项905844元(截止2012年9月28日,其中本金862567元,利息19344元、行政管理费10000元、罚息13913元、扣款失败手续费20元),此后的罚息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吴捷对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雪芬对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58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鸣(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