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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张欣源申请执行黄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源,黄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张欣源。被执行人黄益民。张欣源申请执行黄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益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欣源借款158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0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466元、本案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益民银行存款190066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