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查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10号原告:查某某,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查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青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