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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查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10号原告:查某某,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查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青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