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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潘德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文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林,女,汉族,系该司旭辉朗香郡项目部员工。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冉崇富,局长。第三人潘德智,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卧佛镇河口村。原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定于201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