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无为县陡沟镇人民政府与卜安福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陡沟镇人民政府,卜安福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37号原告:无为县陡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丁俊,镇长。被告:卜安福,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陡沟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卜安福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卜安福或其妻子朱立霞的银行存款52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卜安福或其妻子朱立霞的银行存款52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昕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