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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2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廷堂与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堂,张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2353号原告杨廷堂,男,1938年3月7日出生。被告张海波,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廷堂与被告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庭清偿了债务。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八元,由原告杨廷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阎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