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麟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立芹与甘肃东运集团灵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严建华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甘肃东运集团灵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严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甘肃东运集团灵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严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甘肃东运集团灵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严某某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一三年三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