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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立芹与甘肃东运集团灵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严建华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甘肃东运集团灵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严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甘肃东运集团灵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严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甘肃东运集团灵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严某某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一三年三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