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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相思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相思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155-1号原告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担保人闻某。被告广西相思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相思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广西相思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广西相思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闻某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某小区D座X号房。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