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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甲以希望和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姚春志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仕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