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俊与被执行人孙光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孙光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现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孙光毅,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与被执行人孙光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铜中民一终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光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俊赔偿款16774元,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和鉴定费808元,负担二审诉讼费595元,申请执行人于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光毅的存款5348.6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款。本院于2011年11月6日作出(2011)耀执字第000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铜中民一终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16774元标的额中的5348.65元的执行。2013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774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2月1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2月1日向孙光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陈俊支付赔偿款11774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808元、负担保全费595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73元,但孙光毅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经区政府特困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向本案司法救助3953.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意见,且已领取了救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铜中民一终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张彦锋审判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