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幂娜与刘宏霞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幂娜,刘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李幂娜,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县人。被执行人刘宏霞,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幂娜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宏霞与申请执行人李幂娜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宏霞于2013年3月12日向申请人李幂娜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剩余款项于每月15日前向申请人偿还1万元至全部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7395元、执行费99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