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余泗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吕忠飞与吕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飞,吕闻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余泗商初字第536号原告:吕忠飞。被告:吕闻杰。原告吕忠飞为与被告吕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由审判员韩利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忠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闻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忠飞起诉称:2012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2012年11月10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言明此款于2012年11月底前归还。该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据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吕忠飞向本院提交借条原件2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款于2012年11月底归还的事实。被告吕闻杰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吕闻杰于2012年7月12日向原告吕忠飞出具借条1份,确认借得吕忠飞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1月10日,被告为该笔借款重新出具借条1份,并承诺该款于2012年11月底归还。该款原告至今未得到清偿,导致本案成讼。本院认为:原告吕忠飞与被告吕闻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吕闻杰欠原告吕忠飞借款20000元属实,应当予以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证据确实,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闻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闻杰归还原告吕忠飞借款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吕闻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利荣代理审判员 邵银银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