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与章文学、颜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章文学,颜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60号原告: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负责人郑志法。委托代理人:江韩根。被告:章文学。被告:颜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诉被告章文学、颜刚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文学、颜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撤回对被告章文学、颜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世法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严华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