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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与章文学、颜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章文学,颜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60号原告: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负责人郑志法。委托代理人:江韩根。被告:章文学。被告:颜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诉被告章文学、颜刚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文学、颜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撤回对被告章文学、颜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淳安县兵兵汽车租赁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世法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严华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