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熊某某与被上诉人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女,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某,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县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某某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为140元,由上诉人熊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买 戈 良审判员 余 多 成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