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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梁发有与被告天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方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发有,天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方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梁发有。被告天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被告方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发有与被告天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方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发有以工程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梁发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发有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梁发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穆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