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2013)00159号裁定书上诉人王某某、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系长治市体育运动学校教师,住长治市东大街颐丰苑小区1楼501室。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赵县人,系长治医学院教师,住长治市东大街颐丰苑小区*楼***室。委托代理人石长青,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长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张洪安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敏发还提纲城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我院二审后认为存在以下问题,重审时予以解决。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准确认定和合理分割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内容。你院对本案双方争议的捷达轿车一辆、颐丰苑小区住房一套及冀辛糖尿病诊所的处理欠妥。建议你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财产性质,坚持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结合审判实践,依法合情合理予以解决。二O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