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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绍兴泽仁贸易有限公司、方红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绍兴泽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红祥。申请人绍兴泽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0010004122378255,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1日,收款人为海宁鑫润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万元,汇票申请人为绍兴泽仁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泽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绍兴泽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峰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