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商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姚海英与汤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春红,姚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商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春红。委托代理人:朱峰、曹颖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海英。委托代理人:任汝平、宋军飞。上诉人汤春红因与被上诉人姚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嘉盐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汤春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汤春红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春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上诉人汤春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欢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孝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