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迟永华与徐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永华,徐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迟永华。被执行人徐立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永华与被执行人徐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诸朱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执行员 高玉亭 关注公众号“”